序号 |
堵点批次 |
堵点内容 |
总局疏解标准 |
我市疏解堵点具体措施 |
1 |
第一批 |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到窗口办理登记,能够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无需提交复印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同公安部门建立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渠道,通过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刷脸认证”等方式核验自然人身份。 |
1、申请人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可以实现全程无纸化“零见面”。 2、申请人持原件到现场申请办理的,由窗口人员现场免费为其复印。 3、对于现场办理的,我委正在开发实名认证的软件系统,并与市场监管总局的系统进行对接,预计2019年1月底能够实现窗口办理的实名认证,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堵点问题。 |
2 |
第二批 |
到政府办事,企业申报各种表格中反复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经营范围等信息,很麻烦! |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共享至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数据。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用获取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无需企业重复填写. |
企业照面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已推送网信办,各部门可与网信办进行数据共享。
1、2018年7月与市网信办实现了数据共享,每天自动推送市场主体照面信息数据,涉及7大类65项,目前推送数据已超过120万条。 2、2018年9月份起每天向市网信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所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投资人信息、变更信息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3、2018年10月完成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市委网信办电子证照库的对接。 |
3 |
第二批 |
办理营业执照,特别是公司的开办,需要携带的材料多、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 |
在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天减至8.5天(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推广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无须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
1、按照2018年8月23日出台的《天津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在企业设立为1.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名称申报平台”“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在网上办理,实现全程“零见面”。
3、已减少相应要件,例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4 |
第二批 |
办理营业证照很麻烦,如果能直接在网上办理,就会更方便。 |
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设,实现营业执照网上办理,企业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设,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 |
1、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名称申报平台”可实现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并做到实时办结。
2、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可实现企业登记全程无纸化“零见面”。
3、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可申领电子营业执照。 |
5 |
第二批 |
没有官方统一认可的电子营业执照,参加招投标活动或者办事要带营业执照原件到现场核验。 |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市场主体可使用手机随时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推动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政府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在线核验服务。推动各部门认可并接受企业通过手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接受企业提交的电子营业执照打印件。 |
2018年10月完成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市委网信办电子证照库的对接。
截至目前,全市存量各类企业由系统全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新登记各类企业在完成登记后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所有生成的电子营业执照均保存到本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上传至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库。 |
6 |
第二批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还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房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到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疏解群众涉企办事堵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8〕85号)的要求。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
7 |
第二批 |
办理各类生产许可证时,都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的,由工作人员现场免费复印,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核验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已减少要件,不需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8 |
第二批 |
企业及分支机构已完成清税,在办理注销手续时仍需提供清税证明。 |
各地税务部门将企业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直接核验企业清税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
市场委与税务部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的通知》,通过数据共享进行解决,2018年12月1日起办理注销手续时已不需再提交清税证明。 |
9 |
第四批 |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需要提供经菅场所证明,比如不动产权证。 |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加强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享,对于申请人将本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用作经营场所的,利用不动产登记机关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房产证号或者其他信息查询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查询成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按此文件规定,从2015年7月20日起,在天津市设立的市场主体已不再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10 |
第五批 |
公司变更股权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甚至法人股东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资料,这些材料往往需要专人管理,希望可以用复印件或者网上登记信息来办理,减少创业人员负担。 |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线办理变更业务。各地继续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设,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对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在线核验自然人身份、现在线上传提交各项材料等方式,逐步实现变更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
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可实现企业登记全程无纸化“零见面”。 |
11 |
第五批 |
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经常需要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的企业章程等登记档案,既不认可企业自己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也不采用营业执照或者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共享至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数据。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用获取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无需企业重复填写。 |
企业照面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已推送网信办,各部门可与网信办进行数据共享。
1、2018年7月与市网信办实现了数据共享,每天自动推送市场主体照面信息数据,涉及7大类65项,目前推送数据已超过120万条。
2、2018年9月份起每天向市网信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所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投资人信息、变更信息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3、2018年10月完成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市委网信办电子证照库的对接。
企业章程是企业依法自行制定的,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交本企业章程,无需登记机关盖章予以确认。 |
12 |
第五批 |
在未办理房产证前,企业的注册登记需要提供注册地的房屋预售合同原件,而注册企业经常无法取得原件,很不方便。 |
无法取得房屋预售合同原件的,允许其提交房屋预售合同复印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
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的规定,在天津市设立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取得住所合法使用权后,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申请登记,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
13 |
第五批 |
工商注册网上申报系统还需完善,比如在线填写申报相关资料,提交后,如不符合格式或其它要求,需要反复重新填写已有信息。 |
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建设,加强操作提示引导,优化申请人使用体验,减少重复填写。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宣传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功能和操作方式。 |
市场监管委网上申报系统不存在此种问题,申请驳回后其填写内容不需重复填写,仅需修改填写有误的信息即可重新申报。 |
14 |
第五批 |
企业注册地址如已被注册过,再有企业在同一地址上注册登记时,仍需要重复提供相同的房产证复印件。 |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对于申请人将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关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房产证号或者其他信息查询核验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按此文件规定,从2015年7月20日起,在天津市设立的市场主体已不再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15 |
第五批 |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这些证件不都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吗?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到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纸质文件.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服务。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疏解群众涉企办事堵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8〕85号)的要求。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