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市工商局进一步降低门槛
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按照市政府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工商部门将积极稳步推进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创新,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努力提高服务效能,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一、改革商事登记制度
(一)探索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二)探索推行免交验资报告制度,并研究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创新住所与经营场所合并登记模式。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可以载明经营场所地址。
(四)探索创设商事主体异常名录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五)改革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情况的信息体系。
二、创新登记服务流程和方式
(六)简化分支机构名称预核准程序,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无须办理名称查重。
(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隶属企业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办理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和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除外)。
(八)全面推进社区商贩工商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就业,方便群众。
(九)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商号预保护工作。允许一定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决定来津投资前申请商号预保护,保护期限为一年。
三、放宽投资主体范围
(十)允许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居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四、放宽名称核准条件
(十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将“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连锁”、“研究院”、“研究所”等字样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并可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连用。
(十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十四)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控股的外国(地区)知名企业名称中的英文缩写字母作为字号。
(十五)大力支持农业经济发展,涉农经济组织名称中可以使用“农家院”、“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字样。
(十六)放宽市场主体升级名称核准条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五、放宽出资政策
(十七)放宽内资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缴付期限。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十八)鼓励企业依法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内资企业因改制变更注册资本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不受留存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限制。
(十九)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增资,不受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二十)放宽出资方式。允许以海域使用权、林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方式。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二十一)支持公司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奖励,涉及股权变更的,及时做好变更登记。
(二十二)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的,无须重新进行验资。
(二十三)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十四)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对其委托境外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出资的,只要外国(地区)投资者出具相关委托证明,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即可在工商部门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六、放宽经营范围
(二十五)对筹建时间长、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承诺,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二十六)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依申请,按照批准文件、证件予以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文件、证件经营)”。
七、简化登记注册要件
(二十七)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津投资设立公司,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港澳居民在津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转递文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津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十八)因股东转让股权,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且登记币种为人民币的,无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币种为外币的,转为内资公司时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按照汇率转换为人民币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九)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前置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无须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三十)申请改制或变更企业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法人独资公司,以国有产权登记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办理验资手续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免除审计、评估等环节;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持市国资委证明办理登记。
(三十二)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三十四)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八、实施导向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三十五)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SPV)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可以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多家参股的项目公司。
(三十六)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我市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我市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九、提升登记、年检电子化水平
(三十七)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十八)推行内部远程核准登记制度,在全市开通远程核准登记系统,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就近办理工商登记。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