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
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津投资兴业,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效能,现启用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津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或以往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公证文书内容有变更的事项(如更换被授权代表人、有权签字人、香港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变更等),其主体资格证明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即符合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及格式要求的公证文书。
二、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文书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地区的简化做法办理。
三、简化版公证文书不适用于涉及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的公证事项。
附件:《证明书》模板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