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委支持“小店经济”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市个协: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支持“小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场监管委支持“小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发展“小店经济”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消费、繁荣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优化居民消费环境,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便利创业兴业
(一)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网上办、掌上办”,申请人通过“津心办”APP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后,无需提交身份证明信息,即可实现设立登记全流程“掌上办”。结合落实新《公司法》,优化网上登记业务系统,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提示,提升在线开办便捷性。
(二)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除许可经营事项和备案类经营事项外,对一般经营事项,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一个经营事项进行登记,非登记的一般事项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自主公示的经营事项不再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变更时无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满足“小店”灵活经营需求。
(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对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个转企”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推动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五)降低餐饮业经营制度性成本。对个体工商户依规转型为企业的,可直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手续,支持经营延续。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基础上,允许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
二、提升服务质效
(六)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按照不同发展水平,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按照不同经营特点,比选认定“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个体工商户。结合分型分类结果,协同有关部门,在优化登记服务、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减税降费、支持用工培训、对接产销资源、促进合规经营、扩大经营规模等方面,提供差异化帮扶和精准化培育。
(七)便捷个体工商户年报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改革,减少填报事项,实现填报事项“一屏展示”“一键导入”,推进补报年报同步提示信用修复。上线个体工商户手机端“一键年报”功能,可自动为个体工商户代入上一年度年报信息,实现“数据代入、一键报送”。线上借助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媒体渠道开展年报宣传,线下深入园区、楼宇、市场、社区等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团体化年报和上门服务,全面提升个体工商户年报的简易度与便利度。
(八)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依托微信公众号,积极宣传国家和我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用好用工信息平台,适时召开人才招聘会,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融资难题;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针对性开展帮扶。
(九)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强化统筹协调。市、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发挥作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个体工商户重点难点问题,以“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推广,营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优化监管措施
(十)优化信用监管。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行精准监管、差异监管、无事不扰。推行小微企业信用修复便利化措施,落实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线上“即申即办”和“结果共享”,对于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罚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个月后自动停止公示,免于申请信用修复。
(十一)加强网络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消费投诉举报集中、网络市场监管突出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提振网络经营、网络消费的信心和预期,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为“小店”开展网上经营活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二)严控检查抽检。深化落实部门联合抽查,扩大部门联合抽查占比,实现“一次多查”,减少多头检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增强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进一步压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实现2024年较2023年检查事项数量压减20%以上。
(十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自我纠错、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