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引导培育
1.开展精准帮扶。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个体工商户数量、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帮助其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增强转企动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引导合规“个转企”。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在经营者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转型为企业。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或“先注销、再新设”的方式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二、优化登记和审批服务
3.支持延续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由申请人承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自主选择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将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4.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登记注册,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
5.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提供便利。转型后企业名称等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相关部门依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许可的实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备案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三、支持生产经营延续
6.支持延续经营商誉。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称号或奖励,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保持经营商誉连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级有关部门)
7.支持延续知识产权。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加强对转型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级有关部门)
四、加大融资帮扶力度
8.丰富金融帮扶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转型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细化金融服务举措,更好满足转型后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9.提高金融服务效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年限等因素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在银行账户业务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10.加强创业扶持。转型后符合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获得贴息支持。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人员等群体,在津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提高就业补贴。转型后企业吸纳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实行税费减免
12.减征转型后企业税费。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减免教育附加费用。转型后企业按月纳税且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税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5.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16.优化信用监管模式。对企业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提高信用容忍度;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八、建立全流程服务机制
17.加强政策指导服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金融监管、人社等单位通过线上政策推送、在线咨询和线下集中宣传、送策上门等方式,积极向个体工商户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企业用工等方面政策,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鼓励各区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证照寄递等优质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在财会、法务等方面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8.实行“一企一户”建档管理。持续关注转型后企业发展状况,坚持边运行、边总结、边完善,定期收集企业信息,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级有关部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协同观念,精心组织实施,高水平推进“个转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握好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协同,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线上推送、线下送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政策规定,真正让个体工商户听得懂、记得住、用得好,切实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的意愿和主动性。
附件
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经营范围 |
许可证(件) |
行业主管 部门 |
办理 方式 |
1 |
食品销售 |
食品经营许可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市场监管 部门 |
变更 |
2 |
餐饮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许可证 |
市场监管 部门 |
变更 |
3 |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 (低温仓储) |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 服务提供者备案 |
市场监管 部门 |
变更 |
4 |
网络食品交易 (互联网信息服务) |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
市场监管 部门 |
变更 |
5 |
食品生产 |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市场监管 部门 |
变更 |
6 |
药品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部门 |
变更 |
7 |
洗浴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疾控部门 |
变更 |
8 |
生活美容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疾控部门 |
变更 |
9 |
理发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疾控部门 |
变更 |
10 |
住宿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疾控部门 |
变更 |
11 |
住宿服务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变更 |
12 |
农药经营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 部门 |
变更 |
注:办理“个转企”变更许可事项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委动态更新并及时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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