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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办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26 16:05

各区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食品安全办              市公安局   

    农业农村              市市场监管委

   

                                 20244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部署要求,结合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市食品安全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最严”为统领,深刻把握食品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范围

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集中区域,省际、市区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查一批大要案件、关一批违法经营主体、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接收外埠进津畜禽是否经市人民政府指定通道接受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三)强化公路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有关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外埠畜禽、畜禽产品进津是否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是否存在证物不符等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四)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1.要持续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排查肉制品食品生产者食品风险,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及时更新完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2.要督促肉制品生产者持续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与日常质量管理体系深度“嵌入融合”,按规定配齐配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要严格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飞行检查、异地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肉制品生产者生产和使用食品原料持续合规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到位。

4.要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者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情况;建立和保存肉类产品食品原料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情况;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情况。严查采购或者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处负责)

(五)强化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的规定,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经营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处负责)

(六)强化抽检监测。按照《2024年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组织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畜禽肉、肉制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原则上市、区两级抽检不少于5000批次。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要严格开展核查处置,确保“五个到位”。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要追根溯源、依法处置。对抽检不合格的肉制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跟踪抽检。(市市场监管委食品抽检处负责)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针对各类问题线索,强化溯源排查检查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联动,做好行刑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商请协助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畅通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渠道,推动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深化部门间协同联动执法,紧盯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找准“小切口”,突出“小快灵”,以开展区域会战、集群战役、专项攻坚为抓手,强化深度打击,统筹线上线下、国内国外、源头末端,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坚决做到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安排

(一)明确细化职责,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4月)。市食品安全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成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市级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各区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细化落实举措,确保落地见效

(二)开展集中整治(2024年5月-2024年10月)。对照专项治理各项重点任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整治范围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排查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督导检查2024年5月-2024年10月)。专项行动期间,市食品安全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等方式,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基层遇到的相关问题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区和部门,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四)改进提升工作(2024年11月)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经验做法工作成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及时报市级工作专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区各部门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落实1+N+1+3”的工作要求:“1”是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核心;“N”是聚焦当前存在的肉类产品制假售假、滥用食品添加剂、旅游景点肉类产品等突出问题;“1”是以抽检为手段,以发现问题为目的,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检力度;“3”是做好三个结合,将食品安全工作与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日常监管相结合。市食品安全办将各区、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加强宣传引导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宣传;用好“一网一微”(天津市食品安全网、天津食安微信公众号)宣传主阵地,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消费提示,宣传监管成效,不断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发挥“祥说莹论”食品安全宣传品牌优势,制作发布普法宣传、肉类产品鉴别和选购知识等内容的宣传视频,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短视频创作大赛,讲好食安故事,让权威理性的声音占领舆论高地。

(三)强化应急处置。要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和谣言治理,及时稳妥回应社会关切,科学防范化解食品安全舆情风险;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积极应对和化解矛盾,所有投诉举报件从速从快“一次办好、群众满意”,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值班等工作制度,保证值班联络畅通,做好值班信息报送工作。

健全长效机制部门围绕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间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

    请各区食品安全办于510日前送本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举措和区级工作专班人员联系表OA“肉类产品专班”短消息。5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本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制度文件,重要工作信息随时报送11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