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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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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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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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1.1 |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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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2.1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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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考试 |
3.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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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无损检测人员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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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审核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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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特种设备咨询、评价 |
4.1 |
质量、特种设备咨询、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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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上级委托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
5.1 |
天津质量奖评审 |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学研究、 成果应用推广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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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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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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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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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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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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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科研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科研课题的实施→课题完成、更改、延期与终止→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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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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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科研项目的开发、过程管理及结项验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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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学研究、 成果应用推广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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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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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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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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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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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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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科研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科研课题的实施→课题完成、更改、延期与终止→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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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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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科研项目的开发、过程管理及结项验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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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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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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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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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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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号主席令)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规定“《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津质技监局特〔2008〕550号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5〕35号)明确了考试机构所承担的考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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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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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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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一、考试报名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二、申请资料审查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三、考试及补考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四、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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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照片; (四)学历证明;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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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计划、考试通知并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2. 负责考场条件的确认,确认考场条件,满足考试要求; 3. 负责整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档案,确保考试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规性报送及时性; 4.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过程中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刻录、归档工作; 5.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考试后的申报制证工作,并确保申报考试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6. 负责理论考场、实操考场的安全、卫生工作; 7. 负责监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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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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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考试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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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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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无损检测人员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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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号主席令)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规定“承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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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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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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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一、取证 无损检测人员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名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一) 考试报名 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名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贴上照片); 2. 身份证明; 3. 学历证明; 4. 检测资历证明; 5. 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 6. 专业培训经历证明。 (二)报名条件审查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三)考试及补考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四)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二、换证 换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考试(或审核)和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一)换证申请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申请类别为“考试换证”或“审核换证”); 2. 换证项目的《检测人员证》; 3. 身份证明; 4. 换证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 5. 换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审核换证需要)、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二)换证考试、补考(或审核)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未能如期参加换证考试或换证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可以在1年内参加换证补考1次。 (三)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考试换证成绩合格或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考试机构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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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一、取证考试: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贴上照片); (二) 身份证明; (三) 学历证明; (四) 检测资历证明; (五) 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 二、换证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申请类别为“考试换证”或“审核换证”); (二) 换证项目的《检测人员证》; (三) 身份证明; (四) 换证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 (五)换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审核换证需要)、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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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 负责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考试计划、考试通知并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2. 负责考场条件的确认,确认考场条件,满足考试要求; 3. 负责整理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档案,确保考试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规性报送及时性; 4. 负责无损检测人员考试过程中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刻录、归档工作; 5. 负责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后的申报工作,并确保申报考试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6. 负责理论考场、实操考场的安全、卫生工作; 7. 负责监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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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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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审核换证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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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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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审核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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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号主席令)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规定“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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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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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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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检验人员审核换证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和换证审核机构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一、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贴上照片); (二) 换证项目的《检验人员证》; (三) 身份证明; (四) 持证人员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五) 检验师换证还应按照规定每年在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检验案例至少5例; (六) 累积不少于4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换证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尽快完成资料的审查。并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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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贴上照片); (二) 换证项目的《检验人员证》; (三) 身份证明; (四) 持证人员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五) 检验师换证还应按照规定每年在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检验案例至少5例; (六) 累积不少于4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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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公布本年度检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检验人员审核换证申请资料的收取和审核工作; 3.组织检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向发证机关提出发证申请; 5.证书发放; 6.负责整理审核换证档案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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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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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特种设备咨询、评价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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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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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质量、特种设备咨询、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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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6年10月18日批复(津编二字[1996]61号)《关于建立天津市标准计量事务所的批复》,其主要任务:(1)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标准、计量、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的咨询服务;(2)接受企业委托,承担起草制订企业产品标准、产品(商品)标签标识设计、标准水平的评价以及为采用国际标准提供咨询服务;(3)为企、事业单位申请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计量仲裁检定提供咨询服务;(4)接受企业委托提供计量、产品(商品)质量公正与评估;(5)为企业设计建立计量测试、产品自动检测等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6)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国科发政字【1995】266号《关于推动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7.5) GB/T 19038-2009《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200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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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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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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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接洽→预备→正式实施→后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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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咨询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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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负责咨询项目的承揽、过程跟踪、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 2.完成咨询项目方案的制定及合同形成; 3.负责咨询专家库的管理、专家调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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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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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质量奖评审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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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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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天津质量奖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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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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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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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独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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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评审准备→组织评审→筹备表彰总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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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天津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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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负责组织开展天津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宣传、推广、培育工作; 2.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天津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3.负责组织拟定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4.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5.负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监督; 6.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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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2336052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D2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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