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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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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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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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天津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
1.1 |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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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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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天津市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
2.1 |
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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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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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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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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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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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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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由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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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客户服务部受理检验→技术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客户服务部发放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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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一、特种设备报检:登录天津特检院门户网站www.tjsei.cn,依次点击“服务指南”、“在线报检”,根据提示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在线报检。 二、领取报告及合格证材料:登录天津特检院门户网站www.tjsei.cn,在已注册的账户内,根据提示,打印《检验报告领取凭证》,到天津特检院办公地点领取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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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服务指南、办事须知 事中:一次性告知受理检验所需材料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检验工作结束后,在10到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事后:通过报告评比、报告抽查制度严格管控报告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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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天津特检院纪检监察室(电话:23366158) 地址: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邮箱:tjtjybgs@126.com |
锅炉水质监测工作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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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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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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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11月4日颁布)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并出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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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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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由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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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业务部门到使用单位取水样→锅炉检验部水质化验实验室分析并出具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客户服务部发放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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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一、特种设备报检:登录天津特检院门户网站www.tjsei.cn,依次点击“服务指南”、“在线报检”,根据提示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在线报检。 二、领取报告及合格证材料:登录天津特检院门户网站www.tjsei.cn,在已注册的账户内,根据提示,打印《检验报告领取凭证》,到天津特检院办公地点领取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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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服务指南、办事须知 事中:一次性告知受理检验所需材料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检验工作结束后,在10到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事后:通过报告评比、报告抽查制度严格管控报告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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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天津特检院纪检监察室(电话:23366158) 地址: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邮箱:tjtjybgs@126.com |
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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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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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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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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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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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由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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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技术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客户服务部发放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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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根据委托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种类,由委托单位与具体的技术部门协商确定具体的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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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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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天津特检院纪检监察室(电话:23366158) 地址: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邮箱:tjtjybgs@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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