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诉举报中心)职责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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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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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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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和汇总工作 |
1.1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工作 |
1 |
1.2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汇总工作 |
2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 登记工作)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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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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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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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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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投诉举报中心 各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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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投诉举报中心牵头 各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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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分析投(申)诉举报内容-决定是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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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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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各渠道申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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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23660715 电子邮箱:tj12331@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 汇总工作)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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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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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申投诉、举报事项的汇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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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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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投诉举报中心 各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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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投诉举报中心牵头 各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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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汇总-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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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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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汇总分析申投诉举报数据,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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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23660715 电子邮箱:tj12331@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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