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自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许可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已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组织形式设立所规定的条件。 |
办理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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