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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27 16:23

序号

填报要素

填报内容及要求

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许可时限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许可实施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    

申请条件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二、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三、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四、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五、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5.    

办理材料

初次、增项和升级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换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