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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04 15:08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营企业的酱猪耳朵产品(抽样单编号:AAEB14036AAF60U6182)被判定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经营的酱猪耳朵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酱猪耳朵(生产日期2024-10-21、规格型号:计量销售、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德康园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从北京春雷鸿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酱猪耳朵(生产日期2024-10-21、规格型号:计量销售、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德康园食品有限公司)14.6公斤,购进单价为***元/袋。截止案发,上述批次酱猪耳朵除抽样2.156公斤以外,11.9公斤被你公司食堂领用食用完,0.544公斤是包转袋损耗重量,未对外销售,无库存,销售单价为93.6元/公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酱猪耳朵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酱猪耳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处罚。并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免罚〔2025〕1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整改,经原因排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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