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蔬菜店销售的甜椒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ZJ24120000001847877)。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健美蔬菜店销售的甜椒
(一)产品名称:甜椒(抽样单编号:GZJ24120000001847877,其他日期:2024年11月30日,被抽样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健美蔬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进3kg甜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涉案批次甜椒已全部销售。该蔬菜店于2024年11月30日从天津市武清区会姐蔬菜批发部购进甜椒,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提供供货销售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账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该批次的产品从天津市武清区会姐蔬菜批发部处购进。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处罚。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于2025年2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不罚〔2025〕1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销售该批次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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