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营部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1333115)。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有家百货超市
二、(一)产品名称:油菜(普通白菜),销售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有家百货超市,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1333115,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超市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不合格案件线索,当事人天津市武清区有家百货超市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天津市武清区有家百货超市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共购进2.6kg,进货价格是2.8元/kg,售价是6元/kg是从天津市武清区军红蔬菜批发部进来的,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有相关票据,进货时不知道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并如实提供了商品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明确进货来源,且进货时并不知该批次姜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天津市武清区有家百货超市免予处罚。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徐免罚〔2023〕23号)。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原因。
该商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培训店员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做到来源可溯,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经复查,该商店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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