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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地商贸公司蜂蜜膏不合格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04 10:10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武清餐饮分公司的银花蜂蜜膏进行抽检(抽样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17123011465、No:SC17123011467),涉及我区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武清餐饮分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花蜂蜜膏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生产日期为2017-05-08、2017-08-08的银花蜂蜜膏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No:YS0917D26-4002)、(No:YS0917D26-400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C17123011465)、(No:SC17123011467)后,2017年10月17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查明,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武清餐饮分公司的银花蜂蜜膏是从天津鑫港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批次的银花蜂蜜膏(生产日期2017-05-08、生产厂家为河北红日养蜂场、规格750g/瓶)1件(750g*12瓶/件)(生产日期2017-08-08、生产厂家为河北红日养蜂场、规格750g/瓶)1件(750g*12瓶/件),上述批次食品至案发时已全部用作调料制做菜品,没有单独销售,库存数量为零。

 (三)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启动核查处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记录、询问调查的方式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当事人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武清餐饮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责令天津市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武清餐饮分公司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银花蜂蜜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由于涉案产品已全部用作调料制做菜品,没有单独销售,未能召回该产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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