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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冠芳果汁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8-10 14:37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生产企业的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产品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0371726434533677、XC20371726434533760、HZZD20DM0590)。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冠芳果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抽样单编号:XC20371726434533677,2020-05-02、规格型号:1.25L/瓶;XC20371726434533760,2020-04-18、规格型号:350mL/瓶;HZZD20DM0590,2020-05-12、规格型号:1.25L/瓶)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该公司生产的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是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后经公司内部审查发现标签营养成分表内容存在问题,已于2020年5月20日更换新版包装材料,剩余的旧版标签已全部销毁。该公司于2020年5月2日生产了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生产日期:2020-05-02、规格型号:1.25L/瓶、生产单位:天津冠芳果汁有限公司)9864箱,每箱6瓶,已于2020年5月5日全部交付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生产了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生产日期:2020-05-12、规格型号:1.25L/瓶、生产单位:天津冠芳果汁有限公司)8908箱,每箱6瓶,已于2020年5月15日全部交付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共计生产了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生产日期:2020-04-18、规格型号:350mL/瓶、生产单位:天津冠芳果汁有限公司)15695箱,每箱15瓶,已于2020年4月21日全部交付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的加工费为每箱19元,货值金额为654873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为标签中营养成分表的碳水化合物修约间隔错误,即碳水化合物的修约间隔应为0.1,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的碳水化合物标注为9g,正确的碳水化合物标注应为9.0g。由于该行为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当事人已于2020年5月20日自行整改,故认定为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7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不罚〔2020〕1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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