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0号
当事人:天津尚庭华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052063548W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1-6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雅楠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1-69(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尚庭华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1号
当事人:天津嘉腾房屋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0612466616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3-6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勇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3-68(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嘉腾房屋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2号
当事人:天津鑫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778674J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5-8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晓娜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5-80(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鑫鸿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3号
当事人:天津凯捷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442660T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5-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海花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5-91(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凯捷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4号
当事人:天津腾悦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4506011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术荣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5(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腾悦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5号
当事人:天津鑫纳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4256412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5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瑜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51(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鑫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6号
当事人:天津圆梦天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MA05J21661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8-3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宝亮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8-35(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圆梦天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7号
当事人:天津路运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2859261XE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秀芬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1号206室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路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8号
当事人:天津市昊一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409713133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佳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1号212室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市昊一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19号
当事人:北京大乐居家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MA05JBNE6H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805室-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渊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805室-8(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北京大乐居家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0号
当事人:天津北坡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6987468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10-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清玄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10-6(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北坡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1号
当事人:山枝(天津)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575144726R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北侧综合办公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东旭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北侧综合办公楼(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山枝(天津)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2号
当事人:天津德和鑫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00526856P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11-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金连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11-3(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德和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3号
当事人:瑞富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5723092731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建明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瑞富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4号
当事人:天津杰瑞翔阖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066898482K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4-3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浩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4-31(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杰瑞翔阖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5号
当事人:天津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51538275B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8-2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宪金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8-26(集中办公区)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市监梅罚〔2021〕26号
当事人:天津诚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MA06P0092W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杨恒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延军
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杨恒庄村
2021年3月22日,我局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报送年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基本信息(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年报公示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2018、2019)未报送并公示年报。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
4.税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即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满两年)。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因当事人失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均通过区局官网公告送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性质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天津诚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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