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和复产复工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部署安排,现将《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降价减费政策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王英男 电话:82129712
邮 箱:wqscjjcdd@tjwq.gov.cn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推动降价减费政策落实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落地的工作机制》政策落地,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以高质量发展为牵引,以减税降费为动力,千方百计推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政策落地,稳步有序推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27”条惠企政策部署安排,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全市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政策措施,按照政策宣传、提醒告诫、强化监管、精准落地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终端。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促区电力公司落实降价政策,各基层监管所负责加强对辖区电力所和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发放《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附件1),督促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确保我市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是指电力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也称转供电经营者转供的行为。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底商、菜市场、集贸中心等)。
全面加强菜市场转供电环节监管,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菜市场转供电行为实施“网格化”监管,“责任下沉至所、明确到人”的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向辖区菜市场转供电主体发放《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附件1)和《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明白纸》(附件2),指导菜市场填报《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附件3),本单位负责填报《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件4)。2019年全区开展了清理规范转供电专项行动,菜市场转供电主体已完成降价退费的按原降价退费表填报并组织商户签字;没有组织降价退费的严格落实全市降价退费政策并组织商户签字;2019年7月份以后新开办菜市场不存在2018以来7次降价退费情况,但现执行预售电电价应低于每度1.0436元或按每月实际测算平摊结算,如现执行电费高于1.0436元应要求降低至1.0436元收取并实行多退少补或按每月实际测算平摊结算;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统一按结算电费95%收取。菜市场指取得营业执照且有转供电行为的单位,农村集市及自发形成的早市、晚市不在统计范围之内,届时综合执法支队将组织转供电业务培训。请各市场监管所7月20日前指导菜市场完成降价退费工作,并将《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附件3)和《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件4)复印件报送综合执法支队四科。
(二)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天然气降价政策的监管
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31日,我区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6元,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从每立方米3.17元降至2.71元;集中供热用气从每立方米2.88元降至2.42元。自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一步降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降至每立方米2.52元、2.23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促全区燃气公司落实降价政策,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燃气收费经营点的检查,重点检查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燃气经营企业将上游气价降低释放的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加强对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执行用水降价减费政策的监管
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对我区公共管网(武清城区、运东片区6镇、武清开发区、汽车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现行基本水价的基础上降低10%,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0.35元,基本水价从每立方米3.5元降至3.15元。其他镇(街)、园区,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降低10%。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此次降低水价指非居民用水,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在降价范围内。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促水务局落实降价政策,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非居民用水企业和收费经营点的检查,同时结合复产复工帮扶采取多种形式将《污水处理费免征和基本水价(非居民)降价明白卡》(附件5)传达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降价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四)加强对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政策的监管
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年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管理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管,各市场监管所主动与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对接,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占用费免征政策,对疫情期间违反规定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将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等系列惠企政策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搞好提醒告诫,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推动降价减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菜市场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并严格填报相关表格,对其他经营单位可自行确定比例搞好监督检查,力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政策在基层落实。局复产复工5个帮扶组要结合开展帮扶工作,统筹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综合执法支队反馈。各单位遇有政策规定方面问题及时与综合执法支队沟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政策解释和工作指导。
附件:1. 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
2.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明白纸
3.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
4.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5.污水处理费免征和基本水价(非居民)降价明白卡
附件1
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经营者:
根据国家和我市降低电价政策,2018年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累计降低8.56分,2019年累计再降低7.43分,两年合计降低约0.16元。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额及时传导降价红利,鼓励加大降价幅度,让利于终端用户。
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选择按照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对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鼓励转供电经营者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计量装置改造不得向用户收费,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承担;也可根据用户电表计量,按照用户接电电压等级对应的我市电网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执行。对执行平段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的收入差额,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消化,不得转嫁终端用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和服务费的方式解决。调整物业费、租金标准和收取服务费应与转供用户进行充分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用户理解与支持。选择共用设施用电及线损、变损等损耗通过服务费解决的,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服务费应与终端用户协商,并做到价费分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经营者单位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选择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转供电经营者办公用电须分表计量,同终端用户一起分摊电费,不得将自身用电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分摊。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及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二、转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将我市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幅度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价后终端用户承担的电价降低水平不得低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水平(目前为每度电0.1599元)。之前部分转供电经营者电费收取不足,在电力经营方面存在亏损的,也要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转供电经营者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四、转供电经营者采取预售电形式的,应当按照最高不超过我市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目前为每度电1.0436元)预售电。预收费用后,要按照抄表周期和清理规范后的价格水平及时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预收电费与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五、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范转供电行为,如违反相关政策将依据《价格法》、《电力法》严肃处理,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2
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明白纸
各菜市场转供电主体:
请按照以下步骤,对照转供电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转供电行为,并主动做好降价退费工作。
一、认真阅读《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附件1),对照自查是否有不合理加价行为,主动整改规范。
二、2018年和2019年,我市共分七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度电降价幅度累计0.1599元,历次降价幅度详见《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附件2)。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根据历次降价情况,按照不同周期对照用电度数核算并退还终端用户多收电费。退费时需填写《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并由终端用户签字确认。
三、完成降价退费工作后,填写《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属地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降价退费进行核查,如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行为,将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3
转供电主体退费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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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 菜市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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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户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2月至6月 |
合计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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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0 |
5.1-6.30 |
7.1-8.31 |
9.1-12.31 |
1.1-3.31 |
4.1-6.30 |
7.1-至今 |
传导95%结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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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度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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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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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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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3. “金额”指该周期应退费金额,金额=度数*降幅。 4. 退费可采取直接退还或抵扣电费的形式实施,需用户签字确认。 5.此表为填报模板,在不改变填报要素的基础上可采用EXCEL方式制表。 |
附件4
武清区***所菜市场转供电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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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菜市场 |
注册 |
负责人 |
用电个体 |
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合计 |
责任部门 |
责任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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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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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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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报人员: |
联系方式: |
附件5
污水处理费免征和
基本水价(非居民)降价明白卡
一、政策依据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
二、减免政策和时间:在本市注册且执行非居民水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疫情结束当月末。
基本水价(基本水价=现行非居民水价—污水处理费)降低10%,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照原标准收取。
三、受理范围和时间:由所在区供水企业受理,自即日起至政策有效期结束后1个月内。
四、办理步骤:
(一)中小微企业:通过《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测程序(网址:www.smetj.cn,点击飘动窗口“中小微企业认定自测入口”,用微信扫描“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二维码),或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企业划型,并持《中小微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附件1)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供水企业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附件2)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供水企业办理。
(三)2月1日后多收取的10%基本水价及污水处理费一并退还,由于已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上缴国库,供水企业需办理退库手续,退款时间可能延后。
五、其他事项:
(一)商场、公寓、城市综合体及各类园区内符合减免政策、且不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企业及商户,应与业主、物业或管委会协商减免事宜(用户总表已办理减免)。
租用大型企业场地、符合减免政策且不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企业及商户,由业主企业商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解决。
(二)企业及商户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等供水企业提供的线上方式办理,也可到所属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减免手续。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及商户应到所属收费单位办理免征污水处理费手续。
(四)承诺书提交供水企业时须加盖公章。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武清区咨询电话:29341258、22202877
附件:1.中小微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
2.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
(参考格式)
经营单位(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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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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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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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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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编号 |
水表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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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划型认定 |
□大型 □中小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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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固定电话 |
单位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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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公司对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仅用于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确认使用,无虚假及瞒报情况,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手机号:
日期:
|
填表说明: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客户编号和水表注册号可从水费通知单提取。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承诺书
(参考格式)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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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身份证号 |
经营者 |
||||
工商注册地址 |
|||||
经营地址 |
|||||
客户编号 |
水表注册号 |
||||
单位固定电话 |
单位邮箱 |
||||
经营者承诺:
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公司对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仅用于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确认使用,无虚假及瞒报情况,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手机号:
日期: |
|||||
填表说明:客户编号和水表注册号可从水费通知单提取。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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