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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清区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17:11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

《武清区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区委“3+1+1”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五大工程”,按照《武清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结合武清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守好安全底线的意识更加强烈,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明显改善,质量监管机制模式更加优化,科技支撑更加有力,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稳中有升,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相关单位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

1.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质量(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汇报,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本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使用)安全管理水平。2024年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2025年至2026年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监督抽考,强化对相关单位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履责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将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督导整改有机结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组织指导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按照排查重点和台账清单,有效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2.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通过组织研修班、网络平台等方式,大力开展相关人员能力培训。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推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重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严格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准入,加强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管理。

3.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针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特点,严格“三区”管理,强化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对不同规模的使用单位分类施策,推动小微企业深入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推广加装和使用司机权限采集、司机行为识别、周边环境预警等安全保护装置。开展叉车安全系列活动,通过为在用叉车张贴安全提示等措施,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等操作要求。

(二)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4.开展锅炉安全提升行动。2025年底前,推动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聚焦重点行业和单位,通过明查暗访、“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持续打击“大容小标”、未按要求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要求开展电站锅炉安装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安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安装和监督检验质量,严防锅炉材料错用、混用等,进一步提升电站锅炉产品本质安全水平,2026年底前对新建电站锅炉实施全覆盖式监督检查。

5.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积极稳妥开展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严厉打击自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加大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切实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水平。做好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技术保障。

6.开展氧气瓶排查整治。持续推动工业氧气瓶采用保压阀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确保充装工业氧气瓶的设备满足保压阀充装要求;气瓶检验机构对在用工业氧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要将瓶阀更换为保压阀;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为新生产的工业氧气瓶装配保压阀。202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和在用工业氧气瓶均采用保压阀。推动氧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于2025年底前建成气瓶制造和充装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7.推进化工企业特种设备排查整治。加强与相关专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化工企业特种设备排查整治的针对性、精准性。聚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风险特点,推动化工企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内容开展定期自行检查,建立隐患清单并落实整改。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形式,对企业隐患自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8.开展起重机械排查整治。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打击“大吨小标”、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司机和指挥人员持证及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操作、违规操作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特种设备技术支撑。

9.加强特种设备检验能力建设。强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

(四)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

10.突出监管重点。将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防爆电气、电线电缆、车载常压罐体、安全帽等纳入重点产品,聚焦生产销售单位集聚区、质量安全问题易发多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门店等重点区域,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

11.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开展生产销售单位现场检查,重点查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销售“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

12.强化督导督办。切实用好“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制度),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及时向生产销售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产销售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生产销售单位组织进行约谈。

(五)强化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

13.严格审批制度。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登记前置审批的,依法严格执行“先证后照”的制度,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14.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铁拳”行动要求,加大特种设备领域、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系列案件、典型案件,形成有力执法震慑,倒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

15.强化信用约束。完善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数据库,建立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将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将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各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畅通渠道。配合相关部门将提供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积极曝光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强力震慑违法失信行为。

16.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强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器具及新纳入CCC认证目录等重点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严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

17.鼓励制定安全生产标准。鼓励我区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治本攻坚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治本攻坚情况汇报。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年度任务清单,细化治本攻坚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

(二)加强投入保障。宣教、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要强化治本攻坚相关工作投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任务措施的支撑保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抽查、处理等全链条信息,推动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共用,推动形成智慧监管合力。

(三)强化正向激励。要用好正向激励手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相关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注意提拔晋升。要加大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和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四)强化舆论引导。要强化正面宣传,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成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持续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协调处置,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舆情处置双牵头机制作用,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敏感舆情。

请各市场监管所自2024年4月1日起,按业务条线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至局政务服务科、信用监管科、质监科、特监科、认证科、标准化科、执法一大队,局政务服务科、信用监管科、质监科、认证科、标准化科、执法一大队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局安办(特监科)。年度工作报告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自评报告分别于次年1月5日前和总体任务结束后报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