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 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 | 120222000188219 | 07310154-X | 刘玉庆 | (武清)质监罚字[2015]9号 | 2014年8月7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对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J1800DZH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车辆识别代码(VIN)、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不符合GB16735-2004等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型号为CJ1800DZH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0辆,除1辆用于检验外,其余9辆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1400元,违法所得443.7元。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叁元柒角整(443.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5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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