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鑫忠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14:2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雷鑫忠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天津市武清区忠晓食品经营部 120222600379760
雷鑫忠 津工商武检处字【2014】第156号 当事人雷忠鑫销售的每购牌蟹黄味瓜子仁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0元。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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