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举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15:2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黄金举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案 黄金举 120222600332387    —— —— 津市场监管武稽工处字〔2015〕4号 销售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活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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