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1 09:4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闫国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闫国辉  无 津市场监管武务工处字(2015)11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啤酒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涉及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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