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张文娟(天津市武清区昇鑫大药房) 涉嫌销售劣药案 |
张文娟 | 120222600516421 | 张文娟 | 津市场监管武良药罚[2016]5号 | 2016年4月29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公路东侧蓉锦花园9-8-1的天津市武清区昇鑫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药品肾宝合剂等3批次超过有效期。该单位负责人张文娟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张文娟当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凭证、购进凭证和供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经查,天津市武清区昇鑫大药房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所销售的劣药是于2014年8月22日购进肾宝合剂10盒,每盒购价10元,销售价12元,过期后销售了1盒;于2015年6月12购进羟苯磺酸钙胶囊4盒,每盒进价10元,销售价12.5元,未销售;于2015年7月15日购进首乌延寿片5盒,每盒进价5元,销售价6元,过期后销售了1盒,以上3种药品是从天津市世纪正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单位销售上述药品没有收到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本案涉及药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8元 | 一般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保利上河雅颂支行(天津保利上河雅颂支行商业街与泉达路交口)。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6年5月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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