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4 14:2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11号通

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韵贡酒3年;不合格项目:酒精度;涉及的经营企业: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二、 核查处置情况

主要包括: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记录、询问调查的方式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当事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

3、没收违法所得637元;

4、罚款15000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接到《国抽(初检)核查处置工作通知书》后,武清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查明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2年以每瓶66元的价格自亳州市皖品酒厂购入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440瓶,截至201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GC1600163084)时,共销售49瓶,销售价格79元/瓶,因库房多次搬迁,导致202瓶损毁,其余1189瓶于2016年6月2日被我局依法查封,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由于涉案产品已销售且消费者已经饮用完毕,产品未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

3、没收违法所得637元;

4、罚款150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问题。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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