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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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使用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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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张建宁 |
津市场监管武稽药罚〔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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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700285),检品复方薄荷脑滴鼻液(标示生产单位: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规格:10ml,批号:20170914),本品按《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6年版检验,检验项目【检查】装量 应符合规定,检验结果: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不符合规定;2017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700286),检品抗白乳膏(抗白乳膏(Ⅲ))(标示生产单位: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规格:10g,批号:20170912),本品按《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6年版检验,检验项目【检查】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应不得过102cfu/g,检验结果:5.0í102cfu/g(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抗白乳膏(抗白乳膏(Ⅲ))”共生产1075支(10g/支);销售价格是8.1元/支,除抽验用60支、自检使用10支, 已经销售使用679支,剩余326支;“复方薄荷脑滴鼻液”共生产1852支(10ml/支);价格是8.5元/支,除抽验用39支、自检使用12支,已经销售使用1195支,剩余606支。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制剂室提供上述两批次药品的生产记录、制剂室发货单、成品货位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医科大学总医院在售出上述 批次药品后,未收到过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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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配制、使用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配制、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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