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 91120222341004317X | 0 | 李建增 | 津武市监稽罚〔2020〕21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5日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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