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朱建鑫)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鲢(淡水鱼)案 | 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 | 92120222MA06K20P1L | 0 | 朱建鑫 | 津武市监稽罚【2021】25号 | 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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