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朱建鑫)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鲢(淡水鱼)案
来源: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02 14:44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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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朱建鑫)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鲢(淡水鱼)案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92120222MA06K20P1L0朱建鑫津武市监稽罚【2021】25号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动履行,1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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