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付玉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草鱼案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4 11:43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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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付玉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草鱼案天津市武清区付玉国水产品经营部92120222MA05LTA17U0付玉国津武市监稽罚〔2021〕92号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草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自动履行,1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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