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黄花店童星托幼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15 11:15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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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黄花店童星托幼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武清区黄花店童星托幼点00陈钰津武市监店处罚〔2021〕17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自动履行,1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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