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托幼点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DBJ2310114115631592)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新苗托幼点使用的餐碗
(一)产品名称:餐碗,使用单位: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新苗托幼点,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631592,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该托幼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新苗托幼点于2023年8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碗,经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该批餐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咀罚〔2023〕1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托幼点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碗热力消杀时间不足。
该托幼点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召集工作人员开会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要求餐具按流程进行清洗消毒,所有餐具必须放入消毒柜充分消毒后方可使用,定期清洗室内环境设备及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经复查,该托幼点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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