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25 14:24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公司使用的胡萝卜(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631047)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

(一)产品名称:胡萝卜,使用单位: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631047,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名称:胡萝卜,使用单位: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631047,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天津大起空调有限公司于2023619采购胡萝卜3.5kg,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胡萝卜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案件性质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保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9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港免罚〔20235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公司使用的胡萝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制度,索证索票,索要商家资质,查看进货的检验报告,建立销货台账,把所有不好的货物排除本店以外。

经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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