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武清区乐润发食品超市(季必勇)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武清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超市销售的水晶糖蒜(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0734625)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乐润发食品超市(季必勇)销售的水晶糖蒜
(一)产品名称:水晶糖蒜,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1-02,销售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乐润发食品超市(季必勇),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0734625,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超市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宏泰副食调料批发部(白玉鹏)处采购水晶糖蒜(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1-02)20袋,购进价格2.3元/袋。2023年7月19日,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上述水晶糖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20袋水晶糖蒜中,其中8袋水晶糖蒜作为抽检样品取走(付费买样,单价3.5元/袋),其余12袋水晶糖蒜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3.5元/袋。本案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糖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港不罚〔2023〕6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超市销售的水晶糖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所采购水晶糖蒜糖精钠和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使用过量。
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水晶糖蒜,并积极发布公告召回已售出水晶糖蒜,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严格进货查验制度。
经复查,该超市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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