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金福隆便利店(刘万奎)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03 15:11

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的检验报告(No:DBJ23120114113830823),涉及我辖区天津市武清区金福隆便利店(刘万奎)销售的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金福隆便利店(刘万奎)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抽样单编号:No:DBJ23120114113830823),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不合格项目: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的检验报告(No:DBJ23120114113830823)后,2023年10月8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自2023年8月26日购进上述香酥馋豆(牛肉味蚕豆)10袋(2kg/袋),每袋进价40元,共计400元,并以25.6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售价共512元,从中获利112元。本案货值金额512元,违法所得112元。购入的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未收到不良反馈信息。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态度诚恳,自经营以来无有关消费者身体反应的不良信息及对他人造成过危害后果的信息,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整改,经原因排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已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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