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02 10:06

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检的油饼(自制)检验报告(NoAADC07039AAF60N4210),涉及我辖区金岳(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油饼(自制)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岳(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饼(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油饼(自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油饼(自制)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1041906),不合格项目: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检的油饼(自制)检验报告(NoAADC07039AAF60N4210),20231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源路东的金岳(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将油饼(自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1041906)和不合格检验报告(NoAADC07039AAF60N4210)送达当事人,经理赵国艳现场予以确认。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油饼(自制),经理赵国艳称单位食堂现在已不再制作油饼(自制)。经调查,当事人金岳(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6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1200140090299),有效期至2024627日。当事人于2023126日共制作油饼(自制)25kg,成本为4/kg,以6/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1.5kg,共收入9元。因当事人员工在食堂用餐免费,无其他收入。本案货值金额150元(25/kg×6kg=150元),违法所得3元〔(6/kg-4/kg)×1.5kg=3元〕。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诚恳,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整改,经原因排查,因单位食堂工作人员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导致油饼(自制)的铝残留量超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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