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涵琪乐小吃店关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16:48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天津市武清区涵琪乐小吃店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036663)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涵琪乐小吃店使用的餐碗

(一)产品名称:餐碗,使用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涵琪乐小吃店,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4115036663,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该小吃店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天津市武清区涵琪乐小吃店于2023年12月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碗,经 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该批餐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梅罚〔2024〕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店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碗热力消杀时间不足。     

该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召集工作人员开会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要求餐具按流程进行清洗消毒,所有餐具必须放入消毒柜充分消毒后方可使用,定期清洗室内环境设备及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经复查,该店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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