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5 17:11

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AADC05041AAF60N2959。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用农产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3年12月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AADC05041AAF60N295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4日购进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大葱,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案件性质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案。经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行为无主观故意,其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大葱的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在销售环节无法直观察觉,噻虫嗪成分在无法在经营环节添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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