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秀玲保健用品店(郭秀玲)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11 14:29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武清区秀玲保健用品店(郭秀玲)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天津市武清区秀玲保健用品店(郭秀玲) 92120222MA06X5XW87 0 郭秀玲 津武市监稽罚〔2024〕37号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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