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福来顺超市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
况的通告
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天津市武清区福来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L-J24100279。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福来顺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用农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L-J2410027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购进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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