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保昌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李保昌销售的韭菜(2020-9-29)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20000001835065)。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周摊称被抽检的韭菜是于2020年10月15日当日由天津市西青区袁腾飞蔬菜经营店(以下简称袁店)购进,袁店称被抽检的韭菜是于2020年10月14日由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津兰农贸市场B区2号棚38,39号的李保昌即当事人处购进。
2020年12月22日,我局联系当事人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由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销售给袁店。当事人称从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村民手中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货方联系方式、购进票据、资质。共购进130斤,购进单价1.9元/斤,花费247元。
该批次韭菜销售有关情况:该批韭菜售价为1.9元/斤,损耗3.4斤,其余126.6斤都销售给袁店。袁店提供的进货票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货值金额为247元,违法所得为0。
当事人涉嫌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2020年9月29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2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2020年10月14日)的行为,经局领导审批,2020年12月22日,我局将当事人上述2违法线索并案处理。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79元,违法所得为0.52元。
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当事人用于经营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违法销售行为,还用来销售其他农产品,因此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52元,罚款1000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腐霉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0.52元;
3. 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00.52元。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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