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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胜春(抽样单编号:SC211200111115933024)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19 15:36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包胜春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11200111115933024)和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C211110650SP)。报告显示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于2021年8月13日制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mg/kg,油条实测值:609 mg/kg)。

(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抽检批次油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胜春为制售上述不合格油条的经营主体。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管泽禄)涉嫌明知当事人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管泽禄)涉嫌违法行为已另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油条。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其制作的油条半成品为当事人在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津涞道易捷加油站旁集装箱内住所加工完成。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售的油条半成品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油条半成品的食品添加剂为硫酸铝胺(明矾)(品牌华冠)。执法人员对上述原料实施强制措施。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管泽禄)和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C211110650SP)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11200111115933024)。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管泽禄)和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与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的经营者管泽禄达成口头约定,由管泽禄向当事人提供经营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市场16号的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的部分经营场所供当事人制售油条。当事人于2020年5月按月以现金形式向管泽禄支付租金300元。自2021年6月起管泽禄将租金涨到每月400元。管泽禄则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豆腐脑等配套类早餐服务。当事人与管泽禄各自获取其销售所得收入。

2021年8月13日,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管泽禄)的加工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的油条进行抽检时,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油条为包胜春制售。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的经营者管泽禄由于外出未在现场,包胜春对抽样单进行了签字确认,并收取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购买抽样油条的费用13.5元。当事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资质。

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8月13日)油条的半成品为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在其现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涞道易捷加油站旁集装箱制作,主要原材料为水、五得利牌面粉、食用盐(品牌卫嘴子)、大豆油(品牌元宝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品牌金龙鱼)、食品添加剂硫酸铝胺(明矾)(品牌华冠)、小苏打(品牌红三角)。当事人将上述原材料进行搅拌,做成面团,再到地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邓店市场16号的天津市西青区管泽禄小吃店进行油炸售卖。当事人制售被抽检批次的油条的货值金额共259.5元,其中,当事人销售给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抽检的油条货值金额13.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油条所用原料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资质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进货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59.5元,违法所得为259.5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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