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艳宁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店内油条(生产日期:2021-09-17)进行抽检。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HBC211110774SP),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871,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抽检批次油条。该店经营者孙志远签收了相关材料。孙志远表示马艳宁为制售上述不合格油条的经营主体。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明知当事人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我局已对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违法行为另案调查。马艳宁本人未在现场,由其丈夫任玉亮代为签收《检验报告》(HBC211110774SP)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12011111593369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制售油条的现场并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或面粉等食品原料,此处仅作为炸制和销售油条的场所,前期制作过程是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老村平房的家中进行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制作油条的家中发现有用于和面的盆,用于称量原料的电子秤和制作油条的原料,原料分别是“潞河”无铝油条膨松剂、“安琪”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津津有味儿”餐饮食用盐、“五得利”小麦粉、“香满园”油条用小麦粉和“福之泉”大豆油。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经局领导批准,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光明路于泽园35号楼底商1-102号的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当事人经营油条并达成口头协定。自2021年8月起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为当事人提供制售油条的经营场所并开始收取租金,截止目前共收取租金3700元。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则在上述经营场所经营豆腐脑和大饼,当事人与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各自获取其销售所得收入。
2021年9月17日,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的加工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的油条进行抽检时,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油条为当事人制售。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的经营者孙志远由于忙于干活未在现场,当事人对抽样单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9月17日)油条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其现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老村平房制作。当事人制作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是先将10斤面、2两盐、4克泡打粉、1两碱加水进行和制,第二天到天津市西青区怡家香小吃店所出租给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油炸售卖。当事人当天共制作油条110根,售价为1.5元/根,其中,当事人销售给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抽检的油条数量是8根,当事人自行食用10根,剩余92根油条均销售给消费者,且无法提供销售单据或记录。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油条所用原料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资质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进货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构成要件。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