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SC21120111115934221;抽样日期:2021-11-01)经检验铝(干制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450mg/kg,标准要求≤100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复检的检验报告(NO.KQA1121004),经抽样检验,铝(干制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482mg/kg,标准要求≤100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制售被抽检批次油条9根,全部用于抽检使用。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被抽检批次油条所用原料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6日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涉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2022年1月6日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2年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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