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徐银华送达津西青市监物移〔2025〕1号《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的公告
徐银华:
2025年5月15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西青市监强制〔2025〕40号)对你(单位)财物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相关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西青市监强制〔2025〕40号)已于2025年6月26日一并移送。
因你下落不明,执法文书无法送达。现将津西青市监物移〔2025〕1号《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B座206,联系电话:022-27905397)领取津西青市监物移〔2025〕1号《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附件:《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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