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刘阿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
(一)产品名称: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10-19,抽样基数:4kg;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国家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 5mg/kg,实测值:0. 65 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市西青区刘阿宇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抽检批次梭子蟹8斤,,销售数量为4.2斤。下架封存的被抽检批次梭子蟹6只(3.8斤)被供货商天津市西青区化素艳水产批发部于2021年11月9日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抽检批次梭子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凭证,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被抽检批次梭子蟹无违法所得,本案未没收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经营设备工具不仅用于梭子蟹销售,还用于销售其他商品,不予没收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一不罚字〔2021〕118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执法部门已对供货商天津市西青区化素艳水产批发部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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