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赵晨光粮油店经营的天海兰代牌五香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15日,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下,对天津市西青区赵晨光粮油店经营的天海兰代牌五香粉{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22}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西青区赵晨光粮油店经营送达检验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袋五香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进行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铅超标的五香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称五香粉是于2021年9月16日由天津鑫港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箱(10袋/箱)即20袋(400g/袋),单价75元/箱,共花费15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标称生产者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香粉销售有关情况:销售单价为13元/袋,对外销售给消费者14袋,销售给抽检机构4袋,剩余2袋已由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未留存销售明细。本案货值金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99元。
自知晓五香粉抽检不合格情况以后以后,当事人在其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进行了召回工作。
当事人经营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天海兰代牌五香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进货时不知情五香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袋五香粉。
2022年3月3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