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利伟果蔬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利伟果蔬店销售的姜经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DBJ23120111115936517)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处罚〔2024〕61号)。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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