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恒兴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恒兴蔬菜店销售的圆茄子经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NO:HB2311136578)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了该批次圆茄子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询问称该批次圆茄子是2023年11月17日从韩家墅海吉星批发市场进货,共购进圆茄子10斤,售价5元/斤,货款共计50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圆茄子已无库存。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使用工具和设备,故不予没收。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处罚〔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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