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稽罚〔2019〕6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朱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440278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81号(丽都花园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26199410074517
联系电话: 13333706519 其他联系方式:15822929223
联系地址: 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王口村朱庄西组51号
2019年1月30日,我局接到公安西青分局的行政案件案卷(移送卷),案件名称为:金立烟酒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群众报警,在西青区中北镇丽都花园酒店门口的金立烟酒店购买 “泸州老窖”、“窖龄30年” 30箱,疑似假冒白酒,并称其先后在该店购买40箱此类白酒。四川泸州老窖酒厂指派鉴定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查看,鉴定人员证实上述报警人汪建励购买的白酒全部是假酒,鉴定报告酒厂确定该案件归属后再予以出具。2019年2月27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鉴定证明书,经鉴定,该店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百年泸州老窖窖龄三十年”,规格为“52度500ml”的白酒240瓶(40箱)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经调查,金立烟酒店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经营者为朱旭,且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店中已没有商品,并处于关门状态。2019年3月7日,将询问调查通知书邮寄到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和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均被退回。2019年3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的父亲和朋友得知当事人的其他联系方式,并多次尝试联系当事人,截至2019年3月25日仍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当事人所售的“百年泸州老窖窖龄三十年”,规格为“52度500ml”的白酒240瓶(40箱),售价为801元/箱,共计32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朱旭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中北镇派出所提供的行政案件案卷(移送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第1054447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的父亲和朋友进行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2019年3月7日寄出的询问调查通知书EMS邮件、给当事人拨打电话的告知记录。
2019年5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青市监稽罚告〔2019〕69号),因当事人已不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81号(丽都花园酒店内)经营该店,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所以无法直接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青市监稽罚告〔2019〕69号),仍无人签收。2019年6月4日在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青市监稽罚告〔2019〕69号)进行公告,经公告期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青市监稽罚告〔2019〕69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于涉案的侵权商品为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购买,当事人所售的“百年泸州老窖窖龄三十年”,规格为“52度500ml”的白酒240瓶(40箱)产权归属于举报人,因此不应给予没收。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裁量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金额的50%,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金额的50%。一般处罚应按最高罚款金额的50%确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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