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三处罚字〔2021〕9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市西青区盛意福鞋帽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072PQM84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269号王兰庄温州国际商贸城A座一楼98号
经营者(负责人): 陈秀芝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26日,我局收到《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1120000002021082501381629),内容为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假冒“MLB”品牌帽子。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受权利委托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委托,举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王兰庄温州国际商贸城1楼A区097和098的美帽潮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标识“NY”“LA”的帽子)。
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标识“NY”的帽子1527个、“LA”的帽子128个,上述产品共计1655个。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持有第433607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短裤(服装);裤子;裙子;棒球运动制服;用平针织物制成的运动衫;绒衣;内衣;睡衣裤;茄克(服装);(小孩用)布制围涎;婴儿服装;领带;背带;服装袋(衣服);连指手套;手套(服装);腕带;围巾;班丹纳方绸(围脖儿);鞋;短筒袜;袜;戏装(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7月06日;持有第433608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短裤(服装);裤子;裙子;棒球运动制服;用平针织物制成的运动衫;绒衣;内衣;睡衣裤;茄克(服装);(小孩用)布制围涎;婴儿服装;领带;背带;服装袋(衣服);连指手套;手套(服装);腕带;围巾;班丹纳方绸(围脖儿);鞋;短筒袜;袜;戏装(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7月13日。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商标侵权商品全部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如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称,涉案标识“NY”“LA”的帽子为其销售,进货地点为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露天的鞋帽市场,标识“NY”的帽子进货价2.5元/个,标识 “LA”的帽子进货价3.5元/个,因时间久远,具体进货数量已无法提供,进货是通过现金支付,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联系方式。
当事人共对外销售标识“NY”帽子15个,售价10元/个,所得收入150元,利润112.5元;销售“LA”帽子6个,售价10元/个,所得收入60元,利润39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票据、收款记录。
当事人购进、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帽子 | 进价(元/个) | 购进数量(个) | 购进花费(元) | 售价(元/个) | 销售数量(个) | 销售收入(元) | 获得利润(元) | 现场查获数量(个) | |
1 | “NY” | 2.5 | 1542 | 3855 | 10 | 15 | 150 | 112.5 | 1527 |
2 | “LA” | 3.5 | 134 | 469 | 10 | 6 | 60 | 39 | 128 |
合计 | — | — | — | 4324 | — | — | 210 | 151.5 | — |
本案货值金额为16760元,违法所得为15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执法人员制作的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三实强字〔2021〕9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9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2页6张;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侵权帽子4页12张,证明当事人侵权行为;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1120111002021060903650330);举报立案告知书(津青市监举立告字〔2021〕第95号)、送达回证;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介绍信;投诉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棒球主盟资产有限公司的资质、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三罚告字〔2021〕95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标识“NY”“LA”的帽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识“NY”的侵权帽子1527个、“LA”的侵权帽子128个;
2、没收违法所得151.5元;
3、处罚款12000元。罚没款共计1215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的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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